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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竞技在线进入 城南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0日 15:50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全日制本科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按照“以学生发展为中心、因材施教”的原则,学院采用学分制,实施弹性修业年限制度,实行专业主辅修制。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学院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如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学习质量满足规定要求;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按照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本人应当向学院招生就业办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因病请假需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招生就业办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由招生就业办报教务部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予以注册(以下简称学信网),学生取得我院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由招生就业办报学院行文取消入学资格,教务部在学信网予以标注。

第八条  新生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新生入学体检发现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须进行治疗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在1年内治疗康复,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要求,可以向学院申请随下一年级新生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二)新生因个人原因需到国外进修学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第2年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批准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2周内到招生就业办、教务部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离校。自批准后接到办理离校手续通知之日起,2周内无故不办理手续者,报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入学资格。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身体复查仍不合格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逾期2周未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经分管招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取消入学资格,由招生就业办报教务部在学信网予以标注。

(三)被我院录取的新生,直接从生源地参军入伍的,按照《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要求,由招生就业办将名单报教务部为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入学资格在其退役后2年内有效。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招生就业办应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是否一致;

(四)学生体检结果是否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和治疗的,可以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  为确认在校学生学年学习资格,学院实行学年学籍电子注册制度。每学年第一学期第1~2周,在校学生凭学生证和学费缴费单(凭证),到所在系学工办办理学年报到注册手续;第3~4周,各系根据学生报到情况及时汇总报教务部,教务部在学信网完成学年学籍注册工作。凡未注册以及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教学活动。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生按期到校报到,并按学院规定足额缴纳学费的,可以正常注册;

(二)家庭经济确实有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可以注册;

(三)因故不能如期到校的学生,应履行请假手续,经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同意、学生工作部批准后可以暂缓注册;

(四)无正当理由逾期2周不办理报到手续的,不予注册;

(五)未按学院规定足额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自动取消学籍;

(六)超过学院各专业学制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未毕业、但未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均须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方可取得在校学习资格,否则,报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学籍。

第二节  基本修业年限与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学院采用学分制,实施弹性的修业年限制度。学生可在学院允许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根据录取专业的培养方案,自主安排学习进程。一般情况下,国家规定的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的,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允许在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毕业总学分。经批准从事创新创业工作的学生,允许在专业对应的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再延长2年完成毕业总学分。专升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精神,辅修专业应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的专业类。原则上辅修专业学生的遴选不晚于第二学年起始时间。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招生时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生入学一学期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发展需要转专业的;

(二)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经学生申请和同意,允许其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三)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

(四)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或创新成果突出,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五)经批准加入学院与企业联合培养的;

(六)确因学习困难无法在原专业完成学业的或因自身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转专业具体办法、程序和要求,按《雷竞技在线进入 城南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我院完成学业。学生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办法和程序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向湖南省教育厅申请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毕业前一年的(按专业基本修业年限计算);

(二)高考总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总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五)跨学科门类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转学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时对转学情况及时公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可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休学时间包含在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内:

(一)因身体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时间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的;因患传染性疾病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健康的;

(二)医院诊断患有心理或精神疾病的;

(三)出国留学进修的;

(四)因经济困难须勤工助学而中断学业的;

(五)经学院认定必须休学的;

(六)学院允许学生休学创业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休学创业学生在校修业年限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再延长2年。

第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一般情况下,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入伍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一经批准休学,必须在1周内到学院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休学期间有关规定如下:

(一)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学生回家治疗的往返路费、医疗费等费用自理。

(三)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的,家长应定期向学院反馈治疗情况,保留治疗期间的病历;学生所在系辅导员应定期了解学生恢复情况。

(四)生病、入伍、参加跨校联合培养、出国进修、创业等休学学生,应定期向所在系反馈工作和学习情况。

(五)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院,学生不得留住学院、不得随班听课和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的前10天内,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所在系申请复学,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身体伤病休学申请复学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其恢复健康的诊断书,经学校医院确认后,办理相关复学手续;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申请复学者,复学前由所在系辅导员陪同到指定医院进行病情诊断,再报学生工作部进行复学审核,如符合复学要求,则到所在系、教务部办理复学手续;

(二)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学生工作部将处理结果报教务部,由教务部在学信网注销学籍;

(三)经批准复学者,根据休学前课程修读情况由教务部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第五节  降级与退学

第十九条  教务部每学年向各系提供学生学业预警名单,各系、学生工作部及辅导员、班主任对学业预警学生实施重点帮扶。学生第1次出现一学年所获学分数小于或等于28学分的,给予学业警示,学生可选择跟班学习或降级。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降级:

(一)第2次出现一学年所获学分数小于或等于28学分的;

(二)进入毕业年级时获得的总学分数小于或等于90学分的;

(三)学生自愿降级的;

(四)学院根据学生学习能力和在校表现劝其降级的。

学院在每年10月进行全面清理、作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下达降级通知书给学生,教务部在校内教务管理网、学信网予以标注。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并注销学籍:

(一)第3次出现一学年所获学分数小于或等于28学分的(按基本修业年限的进度,因提前修得学分,导致某一学年取得的学分数小于或等于28学分,不在此列);

(二)在学院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又未达到结业条件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或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

(五)因学业原因学生自愿申请退学的;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到校报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一)—(五)款由学院报教务部办理,(六)(七)款由各系报学生工作部办理。所有退学学生名单都需以文件形式交教务部在学信网做标注。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提交学院主管部门(教务部或学生工作部)审核,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议后,由学院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并出具退学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  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采取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无法直接送达的,在校园网公示10天,公示期满视为送达,也可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办法送达。教务部负责在学信网注销学籍。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退学手续:

(一)学生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2周之内办好离校手续;

(二)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经确诊为患有严重疾病的(包括意外致残),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四)在校学习1年以上并获得了相应学分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五)在校学习不满1年退学的学生、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或成绩证明。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学院对其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进行全面鉴定,着重对政治表现、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成绩和健康状况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凡具有我院学籍的学生,依据当前所在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毕业审核,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一)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三)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成绩合格,获得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达到学院毕业要求;

(四)第二课堂活动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超过专业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未毕业,但未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由所在系统一编入低一年级相同专业的班级进行管理,为确保其能按原年级的培养方案通过毕业审核,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仍保持其原年级属性不变。若本人申请要求不再延长学习年限,可按以下两种情况办理:

(一)经审核符合结业条件的(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达到毕业总学分数的90%),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但不得换发毕业证书。

(二)经审核不符合结业条件的,可申请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未毕业的,按以下两种情况办理:

(一)经审核符合结业条件的(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达到毕业总学分数的90%),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同时允许在结业离校2个月后、1年内回校参加不合格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获得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不授予学士学位;若课程考核不合格则永久结业。

(二)经审核不符合结业条件的,按退学处理。由学院教务部提出退学名单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对退学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供学院审查。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毕(结)业证书即时在学信网注册。

第三十条  已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条件,依据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授予学士学位。学位信息及时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位网)注册。

第三十一条  具有本院学籍的本科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的学位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毕业时一次性授予。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和追回。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和追回。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若已注册,学院将在学信网、学位网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四条  毕(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不得补发。证书持有人可向学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补办证明书。经核实后由教务部重新编制证书号,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学信网重新标注后,方可发给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第三十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籍处理等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归口院团委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辅修专业、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奖励与处分、申诉等,按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部、学生工作部、招生就业办、院团委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雷竞技在线进入 城南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城南学院教〔20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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