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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2021〕23 号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23日 来源: 作者:
HNPR 2021 03012
    湖南省教育厅文件
                            
                          湘教发〔 2021 23
 
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培育优秀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特制定此办法,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湖南省教育厅
                                                                                                                               2021 6 22
 
 
 
 
 
 
 
 
附件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研究水平和管理效益,适应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和内涵发展需要,不断满足奋力建设现代化新湖南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 教改项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着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
展,服务湖南 三高四新 发展战略。
 
第三条 项目立项突出 科学、创新、示范、应用 的原则。科学选题,集中申报,公正评审,择优立项,规范管理,注重实效。通过项目引导高校教育工作者深入研究高等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新问题、新要求、新举措,以高质量的教学研究指导和推动教学改革实践,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制订教改项目管理办法,组织申报、评审立项和验收结项。各高等学校负责制订本校教改项目规划,制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并进行日常管理,组
织申报、年度检查、验收结项审核、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
工作。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申报
 
第五条 教改项目是面向高校教育工作者组织申报的研究与改革项目,项目分为一般研究项目、重点研究项目、专题研究项目三类。
 
1. 一般研究项目。支持高校教育工作者针对教学和教学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从理念、方法和路径等方面开展创新性研究以提高教学和教学管理水平而遴选确定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2. 重点研究项目。支持高校教育工作者根据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为解决教育教学中面临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探索性研究,以求在解决事关教学和管理全局性问题上取得突破
性进展而遴选确定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3. 专题研究项目。支持高校教育工作者围绕高质量培养人才开展深入的专题性教学改革研究而遴选或委托确定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第六条 教改项目申报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布置,集中受理申报材料。
 
第七条 高等学校要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校中长期教学改革研究规划,确定项目研究年度计划。在组织实施本校教改项目的基础上,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申报项目。
 
1. 项目主持人必须是高等学校的在岗教育工作者,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人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2. 原则上应组成项目组申报,一个项目只能确立 1 个项目主持人;项目组成员一般不超过 5 人(含主持人)。鼓励跨单位联合申报,参与人员应以教学一线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等为主体。
 
3. 项目组成员必须是直接参加项目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者。项目申报主持人限主持 1 项教改项目,项目组成员同时参与的教改项目不得超过 2 项。
 
4. 项目主持人已承担教改项目且尚未结项者,不得作为主持人申报新的项目;已获得立项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5. 省教育厅设立的专题研究项目,关于项目主持人和参与成员的限定要求,按照有关通知要求进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重复申报教改项目:
 
1. 获得各级教学成果奖励后,无新研究内容、无可预期的重要突破的项目。
 
2. 已获得国家、直属部门或省(市)级及以上相关学(协)会等立项支持的项目。
 
3. 已获得国家、省(市)级教育科学研究立项的项目。
 
4. 其他被省教育厅认定不可申报的项目。
 
第九条 学校应广泛发动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申报教改项目,原则上根据省教育厅发布的教改项目指南确定选题。学校向省教育厅推荐的教改项目中,教学一线教师主持的项目应占三分之二
以上,推荐项目还应包括一定数量实践教学类项目。成人教育、终身教育项目必须由从事成人教育、终身教育教学或管理的人员申报。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十条 省教育厅对高等学校申报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正式下达立项通知,公布项目立项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1. 项目研究目标明确,有较好的研究和改革实践基础,研究力量较强,能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反映立项的指导思想,体现教育改革发展新要求、新态势,改革路线清晰;改革举措有效,有利于增强人才培养的适应性,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
 
2. 项目研究设计科学合理,理论与实践结合,研究与改革实践结合,研究方法和实践途径可行。
 
3. 项目注重实际应用,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改善教学管理有指导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项目完成后可在一定范围内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4. 经费预算及年度安排合理。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各项评审制度,严格评审纪律。
 
1. 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专家一般为教授或正高级职称,熟悉被评项目所在学科专业领域,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有较深造诣。
 
2. 实行评审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组应分别来自不同单位,且不得是被评课题的课题组成员。
 
3. 建立专家信誉保证制度。评审专家必须廉洁自律,评审期间不与课题申请人私下接触,不接受申请人任何宴请或礼物,不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项目评审结束后,省教育厅对评审情况进行评估,建立专家信誉度档案。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企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省级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集中遴选确定并予以公示。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教改项目实行项目制管理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1.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申请人填报的项目申请书即为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
 
2. 项目主持人依照项目内容要求,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负责项目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推动课题组成员间的协作研究。
 
第十五条 为加强项目研究过程的管理,实行项目年度检查制度。项目的年度检查工作由学校组织,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研究方案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等。对于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停止经费使用。学校应组织人员认真审核项目年度报告,及时发现和处理项目研究过程出现的问题,并定期公布年度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 项目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确需变更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项目所在学校在审查变更申请时应严格把关。
 
1. 项目主持人(课题组)应在申报项目时确立项目的研究周期,本科教改项目研究周期不超过 4 年,专科、研究生教改项目研究周期不超过 3 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 1 年,但须经所在学校同意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备案。项目研究时间从省教育厅发文公布立项名单之日起计算。
 
2. 项目主持人及团队成员在立项研究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对因工作变动、健康及不可抗拒等原因不能正常继续参与完成研究工作或者根据需要变更团队成员的,需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教育厅备案。项目主持人、成员发生变更的,新更换的主持人应满足本办法基本规定,经全体团队成员签字同意后,由项目所在学校以公函形式向省教育厅报告项目主持人变更的缘由和变更具体情况,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项目做撤项处理:
 
1. 项目批准后,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 未按本办法要求擅自变更主持人或研究项目名称;
 
3. 在规定的项目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
 
凡被撤销的项目,项目主持人 3 年内不得申报教改项目。
 
第五章 项目经费与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由学校统筹 双一流 建设专项、自有资金及其他渠道资金,足额保障。学校对一般研究项目、重点研究项目与专题研究项目在项目经费投入上保持合理的梯度。学校应明确经费开支范围,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 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3. 会议费 / 差旅费 /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4. 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5.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
 
6. 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7. 印刷出版费 / 宣传费 / 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印刷和出版、成果推介、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8. 其他支出: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一律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参与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
 
1. 项目主持人要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执行项目的经费预算方案,保证将项目经费用于项目研究。项目结题后要及时办理结账手续,结题结余经费要继续用于教学改革研究方面支出。
 
2. 学校财务部门和教学管理部门对项目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有力,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
 
3.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项目的结余资金,以及因故被撤销项目的已拨资金,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按原渠道退回。
 
第六章 项目验收结题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验收和结题,履行必要的结题手续。项目主持人应填写结题报告书,并提供以下材料:项目申请书复印件、成果主件及附件、研究工作总结报告、资助经费使用报告、实践效果评议材料及其它有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
 
教改项目成果的形式包括:
论文著作类:公开出版的教改论文、著作等;
教材报告类:教材(含实训教材)、实验指导书、调研报告、实验报告等;
音像软件类:教学视频、教学资源库、教学软件等;
其它应用类: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文件、教学(实习)大纲、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教学案例集等。教学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论文、著作等)公开发表(出版)时,须标注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和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予列入该项目的验收材料。
 
教改项目其它成果和附件包括:研究成果属于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应附建设方案以及被采用或使用效果的佐证材料;研究成果属于课件、软件等方面的,应附光盘等电子版本材料和使用情况证明;研究成果被相关部门采用或在学术团体、学术会议上交流的,须附课题成果已被采用、交流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审核同意的基础上,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对项目的结题情况进行审核。项目
结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项目按申报计划完成了预期的研究和改革实践任务,取得了预期成果,最终成果与批准立项时的预期成果相符。
 
2. 项目主持人及成员正式发表的与项目相关的教改论文(著作)等项目成果,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3. 经费开支合理合规。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厅在公布立项项目文件时,同时公布项目验收结题结论。验收结论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分为优秀、合格两个等次)、暂缓通过、不予通过。
 
第二十三条 教改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结题工作。暂缓通过结题的项目,应立即进行整改,须参加下一年度的验收结题,不予通过的,予以撤销立项。项目到期未结题的,如有特殊情况可经申请延期一年结题,一年后仍未结题的(含暂缓通过),撤销立项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
1.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
2. 未按计划完成研究或改革内容;
3. 必要的佐证材料不完整或材料造假;
4. 研究成果质量低劣,无实用价值;剽窃他人成果或有其他侵权嫌疑;
5. 有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条例,违反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等其他情况的。
 
第七章 项目监督和激励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要加强对项目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省教育厅将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进度,项目主持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参加研究的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在组织教改项目研究中,要注重边研究、边实践、边总结,努力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和实践效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将已立项的教改项目纳入本校教学和科研工作计划。教改项目研究工作要计算一定的教学工作量。对教学改革研究成绩突出的人员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省教育厅根据学校项目完成质量给予适当奖励或惩处。对项目总体质量完成高的学校,省教育厅将适当增加其下一年度教改项目申报指标数;项目所在单位可在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申报工作中予以优先推荐;采取积极措施,促进项目成果在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推广应用。对结题率低、项目总体质量完成不高的学校,省教育厅将适当扣减其下一年度教改项目申
报指标数。
 
第二十八条 教改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接受社会监督,若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取消教改项目的申报或立项,且项目主持3 年内不得申报教改项目。若有同题兼报等行为,一经核实,
取消教改项目的申报或立项。
 
 
第八章 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是省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教改项目管理的一般性规定,适用于普通高校本科、高职高专、研究生教改项目的管理。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或管理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21 6 22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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