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6日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雷竞技在线进入
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学校认定为科研项目的收入,纳入学校科研成果统计的项目收入都属于学校科研事业收入。
第三条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在遵守项目(课题)下达部门(单位)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或合同的前提下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经费包括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经费。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负责科技项目经费性质的认定。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在科研经费管理中坚持部门共同监督,落实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法人职责。学校党委负责健全科技资源配置机制、科研活动内控机制。校长履行法人代表职责,负责科研经费全面管理与领导。
第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科研管理部门、人事部门、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二级院(部、系、所、中心、室)(以下统称二级学院)等部门是学校科研经费的共同监管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是:
(一)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学校财经制度制定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协同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负责经费预算审核;参与审核科研合作合同;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负责科研项目核算,提供科研项目经费查询;适时上网公布项目到款;审查项目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完成财务报告、巡视检查、专项审计、财务验收、绩效评价工作;配合人事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考核项目绩效。
(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协同财务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配合人事部门制定科研绩效管理办法并进行绩效考核;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 审核科研合作合同;审批国家级纵向项目经费;审批合作外拨经费的拨付;跟踪合同经费到账、转拨情况;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提供结题信息;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
(三)人事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协同科研管理部门制定科研绩效管理办法,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会同财务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合理安排绩效经费。
(四)二级学院: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合理归集和开支本单位科研项目应负担的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和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有偿使用等科研项目费用;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审批除国家级项目外的纵向科研经费;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制定本单位的科研绩效考核办法。
(五)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第八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活动中的经济业务与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和预算决定项目经费的使用。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当做好财务报告、巡视检查、专项审计工作。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纵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按照《雷竞技在线进入
科研项目(课题)预算调整管理规定》执行。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
第十条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资金等。支出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预算中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间接费用按《雷竞技在线进入
科研经费间接费用提取与分配使用办法》编制。
劳务费预算:应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并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研发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预算编制时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专家咨询费应该按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协同科研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文件的要求,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严格审核经费预算,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和备案。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应按照批复的预算(含调整的预算)执行,横向科研经费应按照合同执行。
第四章 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经费开支范围与标准按项目(课题)下达单位的相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或合同执行。下达单位或合同未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科研经费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开支。
第十四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和其他支出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购置和处置须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项目经费中为对方代购设备的购置费用,免提管理费,具体办法是按进校总经费统一全额提取间接费用,然后再根据购买设备合同、购入设备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及对方单位开具的收到代购设备证明到国资处验证,国资处验证后再到科技处办理减免手续。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消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一次采购分次使用的物资应当建立库存账,办理验收、领用与出库手续,不得以购代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发生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用必须凭会议通知、会议预算、与会代表签名等会议资料列支。
(七)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纵向项目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按相应项目的管理办法执行。专家咨询费由学校财务代扣个人所得税。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纵项项目的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横向项目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研究人员中研发人员、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付比例按该类项目的经费管理办法或合同控制;没有明确规定的,一个项目的劳务费累计支付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40%(包括工资、津贴、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代扣税金、社保等支出)。劳务费的发放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并代扣税费。劳务费进入学校个人收入发放系统。校外人员的劳务费按照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的“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收入所得税。
(十)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十一)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支出。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绩效支出。
第十六条 间接费用的提取与分配按照《雷竞技在线进入
科研经费间接费用提取与分配使用办法》执行。与校外单位共同承担的合作项目(以合同或项目申请书为准),转拨校外合作单位的经费,间接费用等按项目统一核定。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税费,由学校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课题组负责提供课题税收减免的依据与凭证,办理减免手续,学校科技部门和财务部门指导和协助课题组办理减免。按税收政策免征的税款,全部用于项目研究经费。
第十八条 严禁违规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除项目研究需要,科研经费中禁止购买烟、高档酒和礼品。
第五章 决算和验收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按规定编制决算和办理财务验收手续。
科研项目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结存经费是指未完成课题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课题在研期间,结存经费应当留由课题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结余经费是指项目验收后或因故终止时,课题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课题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除项目明确规定要求收回外,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学校科技部门审批后,专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结题手续,并在一个月内到财务部门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辞职、已故、被学校除名或开除的,应在三个月之内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新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组成员并由所在二级学院和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国家有关要求重新确定。项目负责人不办理或无法办理的,由二级学院办理。超过一年不办理变更手续的,将冻结项目经费。
第六章 监督与考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建立科研经费管理奖惩机制。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单位,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委托单位。涉嫌违法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纳入科研人员学术诚信档案,并建立科研经费使用一票否决制,凡是在科研经费使用不合规,恶意使用或套取科研经费的科研负责人,除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处理外,学校将取消其年度科研奖励,取消其年度职称评审资格,取消其所在二级学院年度评优评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的科研项目,只要纳入学校科研项目认定、管理与统计的,按照本办法管理。没有纳入学校科研项目认定、管理与统计的,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学校科研经费以学院、研究院为单位集中统计。校办企业人员主持的科技服务项目,按企业与学校签订的合同执行,本办法不作规定;校办企业人员主持的科研项目按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科技部、社科处负责解释。艺术作品创作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