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公司法》等,为规范对下属单位和全额及控股单位的财务指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指导主要通过日常财务检查和财务咨询方式进行。财务咨询可以是日常口头的询问。
第三条:日常财务检查主要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两个方面进行。日常财务检查要按照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律,从管理体制、资金筹集、资产运营、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等方面检查。会计核算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和会计电算化工作。
第四条:日常财务检查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检查投资计划资金来源和投资分析报告编制的科学性,自有资金结存情况和融资计划的情况;
2、检查董事的报酬事项,监事的报酬事项;
3、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的完整性和及时性,检查财务报告签发工作;
4、检查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5、检查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编制的完整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开展日常财务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方案应当确定检查的重点和检查方法。
第六条:学校计财处会同学校资产投资公司共同开展财务指导,其指导工作一年至少一次。
第七条:财务检查结束后,应提出财务管理意见。
第八条:财务管理意见采纳情况可以委托学校审计处,在年度审计时检查采纳情况并与计财处和资产投资公司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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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财处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