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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务卡结算及现金报账业务的规定

    根据《关于执行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教通[2012]193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湘财库〔20128号),凡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项目,都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仍使用转账方式。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包括17项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的公务支出,即: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一、公务卡报销应遵循的原则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必须取得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本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应作为报销票据附件。

二、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5)因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采用公务卡结算,但教学、科研等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支出,如市内交通费、野外科考工作中发生的支出等,可以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申请人必须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报经计财处批准:单笔200元以上、多笔5000元以下的业务,由科室负责人审批;5000元及以上10000元以下的现金支付业务,由科室负责人复核,分管副处长审批;10000元及以上的现金支付业务,由科室负责人复核,分管副处长会核,处长审批。

现金支付报账所报现金转入公务卡或者其它银行卡。

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实行。

 

 

                                 计财处

                               20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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