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继续教育学院各教学部的教学管理,全面落实并高质量地完成各项教学任务,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教学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教学的理论和实践教学人员、教辅人员以及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章 教 师
第三条 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原则上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且学院对理论课程教学实行各教学部主讲教师负责制。
第四条 主讲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讲师(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通过后方具备课程主讲资格。
第五条 新开课或开新课的教师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和相关教学部试讲合格后,方可具有课程主讲资格。
第六条教师在教学中的权利
(一)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班级的具体情况,合理组织教学课程,采用有个性、有特色的教学方法和手段组织教学。
(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
第七条教师的教学职责
(一)主讲教师(责任教师)主要职责
1.教书育人,言传身教,为人师表。加强课堂纪律的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2.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开展教学改革研究,选择科学恰当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组织编制教学文件,规范教学活动。做好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资料建设、收集、归档等工作。
4.完成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备课、讲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包括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及考核任务,及时评定学生成绩,做好成绩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三章 教学纪律
第八条 教师执教期间,要坚守岗位、自觉遵守教学纪律
(一)任何人不得擅自停课、缺课、调课、请人代课。因特殊原因(包括出差)必须请人代课或调课时,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教师必须严格遵守课堂教学纪律,不得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得自行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上课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第四章 教学计划与教学文件
第九条 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是学院人才培养的指导性文件,教学计划的制定和调整必须经学院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教学计划及各学期执行计划一经审定,未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一条 各教学部必须对列入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含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制订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学院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所有课程(含实验)都必须认真填写教学日历。教学日历原则上应在开学后第一周内交学院本部助学中心。
第十三条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日历均属基本教学文件,各教学部应存档。教学文件的齐备和执行情况是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教学基层组织
第十四条 为保证教学工作的有效进行,各教学部在学院下设教学基层组织。教学基层组织包括教研室或者课程小组等。
第十五条各教学部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工作。
(二)制订学期工作计划,落实好相关课程的教师、教材等具体教学工作。
(三)开展以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为重点的教学研究及改革工作,抓好教师在岗培训,包括试讲、观摩听课等工作。
(四)开展课程考核改革,抓好试题(卷)库建设。
第十六条 各教学部应制订学期教学研究活动计划和具体
实施方案。各教学部的教学研究活动原则上每两周开展一次,每次活动都应有主题,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 理论教学
第十七条 理论教学包括课堂教学、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考核等环节。
第十八条 课堂教学基本要求: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逻辑性强;突出重点、分解难点;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将获取知识的方法教给学生,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更新讲课内容,及时传递科学技术新发展的信息,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课堂语言应准确、简练、生动、清楚,板书工整,图表正确;重视师生交流,注重教学互动。
第十九条 开课前,任课教师应认真备课,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新任主讲教师须在开课前写好拟任课程该学期的讲稿和教案,完成配套教材习题和课程实验项目。讲稿和教案是反映教师教学水平和备课情况的重要依据,应保留备查。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须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的安排布置作业。对学生按时上交的作业,要及时批改。
第二十一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及时,要指出作业中的突出优点、独到见解之处,对错误之处要督促学生进行纠正。对作业潦草、马虎、画图草率的,应退回令其重做。对抄袭作业的学生,应进行严肃批评,并令其补做。学生缺交作业达该课程作业总量1/3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任课教师登记成绩时应在学生纸质成 绩登记表上注明“缺交作业不予考试”字样,该门课程成绩记0分。
第二十二条 作业成绩是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教师须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中,做好平时的每次作业成绩登记,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和考查由各教学部统一安排,报学院本部助学中心备案。所有考核必须按《雷竞技在线进入 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保证考核纪律的严肃性。凡不上报学院本部助学中心自行安排的考核,成绩无效。
第七章 毕业设计(论文)
第二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按学院相关毕业设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进行中,指导教师应安排足够的答疑、检查时间。
第八章 成绩及学籍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核总评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教师不得随意变更平时成绩与期末考核成绩的比例。
第二十七条 教师原则上应在考试后5日内评阅完试卷上交教学部,然后各教学部将成绩纸质件交学院本部助学中心存档。
第二十八条 成绩一经评定,未经学院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学生学籍状态,不得出具虚假成绩、学籍、学历、学位证明。
第九章 教学工作考核、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条 学院每年对教师的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人员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分院、教学部两级进行,以教学部考核为主。
第三十一条学院对教学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优秀成绩予以奖励。
第三十二条 学院对教学及管理单位、教师和管理人员在教学及管理活动中,违反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不履行相应职责,影响教学秩序等行为,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范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