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维护学术诚信,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秉承“博学、力行、守正、拓新”校训精神,推动学校教 科研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 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 40 号)《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学技术部令第 11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组织机构、全体教职工、学生以及以学校名义从事各类学术活动的人员。各类组织机构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由各类组织机构负责,各类人员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由各类人员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学术共同体道德惯例的行为。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与调查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2.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3.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匿名举报原则上不予受理,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予以受理。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分委员会负责对举报的内容进行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所反映的涉嫌学术不端行为,在接到举报或有关要求之后5个工作日内,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分委员会、科技管理部门、被举报人所属单位负责人一起协商,经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分委员会批准,确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并通知实名举报人或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不予受理的实名举报,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实名举报人。
1.署名投诉;
2.被公众媒体曝光;
3.项目委托方书面反映;
4.上级部门要求查办;
5.别的单位或部门要求协办的;
6.其他已对学校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
第六条对启动调查程序的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由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分委员会组成不少于 3 人的专门调查组(人数应为奇数,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益冲突关系的相关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进行调查。举报人或被举报人若有充分理由证明调查组成员或相关人员不宜参加调查,经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分委员会批准,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第七条调查组成立后即着手进行调查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成立调查组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向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分委员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第八条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应包括:调查过程,相关信息来源,调查结果和证明材料,确定是否有学术不端行为极其严重程度,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等。
第九条调查结束后,科学研究和学术道德分委员会应将证据、结果分别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有异议,当事人在收到调查结果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否则视为认可。
第十条若经调查认定举报无实质内容或证据不足或当事人对调查结果未提出异议即结束调查。若当事人对调查结果提出异议,经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分委员会研究,确定是否复查。原则上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调查组应本着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好调查取证和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分委员会根据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向校务会提交认定结果和初步处理建议。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十三条经调查,凡是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7.其他根据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十四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恶劣影响的;
2.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3.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5.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6.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五条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遵循尊重事实、依法按章、公正透明、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六条对查实的确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由人事处、纪监处、科研部、社科处等相关部门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提交校务会讨论,形成处理决定。处理包括责令行为人以书面形式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以及补偿损失、通报批评、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降薪)、撤职、留校察看、开除。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在校教职员工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在人员聘用、职称晋升、导师岗位聘任、项目申报和成果鉴定(报奖)时,实行一票否决,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1.对所有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其所有通过该违反学术行为而获得的奖励、荣誉、出版资助和其他资格,且 3 年内不接受其相关类别科研项目或成果的申报、不能晋升高一级职称等;
2.对较轻情节的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记大过以下的处分;
3.对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记大过以上的处分,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者给予以解聘或开除;
4.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违反有关法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出现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给予不授学位、延期毕业、开除学籍或撤销学位等处理;若导师对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视情节给予导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取 消其导师资格(5 年内不得申报导师资格)。
第十九条来校访问、进修人员,在访问、进修期间以我校的名义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取消其访问或进修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第二十条校务会议对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若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应对申诉进行复议。处理决定以文件形式进行通报,并记入被处理人技术档案和人事档案。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学校处理决定仍有异议,可向学校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切实维护举报人的权益,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同时严禁恶意举报及诬告,一经查实,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未作规定的,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雷竞技在线进入 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暂行办法(长理工大科〔2018〕1 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