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理工大科〔2015〕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学校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术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运行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雷竞技在线进入 章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雷竞技在线进入 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与师资建设专门委员会、人才培养与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各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崇尚学术自由平等,推进学术繁荣,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术道德;致力于发挥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的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组成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委员人数为27~35人之间的单数,其中不担任学校、教学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2/3。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无行政职务的委员担任。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建议人选,委员选举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由校长提名,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常设机构,专门负责校学术委员会及教授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院通过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在全体教授中产生候选人,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领导原则上不担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但为了更好地履行校学术委员会职责,校领导在需要时可由校学术委员会邀请列席会议。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相同学科领域的知名学者和专家,担任特定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校外特邀委员不占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除特定事项外,校外特邀委员不参与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确定。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两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数为11至17人之间的单数,在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产生。每个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担任,副主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选举产生。为加强工作协调,专门委员会的部分委员可在学校相关工作委员会交叉任职。
第九条各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一般为7至13人之间的单数,其中,45岁(含)以下的教授不少于1/5。院领导原则上不担任教授委员会主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所在学院教授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委员的资格与聘任
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关心学校建设与发展,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履职能力,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工作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学术造诣较深,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有重要影响;
(三)具有正高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特殊情况年龄可适当放宽),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校长聘任。
第十二条各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学院院长聘任。
第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任期内连续2次无故不参加或累计4次不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校学术委员会出现的委员缺额,可按本章程产生候选人补聘。
第四章 委员的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会议中委员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单位评价的意见和涉及学校科研领域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等;
(四)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五)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学校下列事务,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由学术委员会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与专业建设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晋升与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院教授委员会组织章程;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授予荣誉学位人选;
2.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基金、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的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社会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专门委员会和学院教授委员会应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主要职责,制订专门委员会和学院教授委员会的章程,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五章 议事制度与规程
第十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至少1次全体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1/3及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重要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授权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议、评定、咨询等相关事项,但结果需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全体会议到会委员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2/3时,方可召开会议和进行表决事项。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有参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决定就一般学术事项进行记名通讯投票,要求参加通讯投票委员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2/3。
第二十二条根据会议内容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各专门委员会和教授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同一事项在同一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校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配偶及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或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
第二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和单位时,应当在作出的决定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个人和单位。
第二十八条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收到提出复议的申请,须征得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同意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九条校学术委员会采用信息公开制度,将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审议和评价结果等及时公开,保证运行的透明度,维护校学术委员会的公信力。
第三十条校学术委员会执行年度报告制度,在学校发展公报基础上,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由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单列。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本章程未尽事项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其它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雷竞技在线进入 学术委员会章程》(长理工大科〔2010〕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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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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