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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部)资料室是学校文献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全校文献资源配置合理、管理规范、使用高效,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教高[2015]14号)和学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条例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院(部)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自身需求,建立资料室。
二、院(部)资料室在业务工作和文献资源配置上,接受学校图书馆的指导与协调。
三、院(部)资料室应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场地,其规模根据院(部)具体情况确定。
四、资料室一般应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由各院(部)自主安排。
五、资料室文献资源建设,主要收藏与本院(部)学科专业有关的书刊资料和数字资源,满足教学科研工作以及学科发展的需要。
六、资料室的书(刊)架、阅览桌椅、电脑等基础设施和设备由各院(部)根据资料室的规模配备。
七、资料室严格落实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鼠、防尘等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改善灯光、通风、防寒、防暑等条件,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研究环境。
八、院(部)资料室使用学校图书馆统一的文献资源计算机网络集成管理平台,实行全校文献资源共建共享一体化管理。
九、各院(部)资料室应防止书刊资料的丢失和损坏,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订和完善资料室的管理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文献资源管理细则,并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