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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竞技在线进入 党员发展与党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着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湖南省委、湖南省教育工委有关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党员发展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遵循“控制总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和入党自愿、个别吸收的原则,始终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条加强党员发展工作的规划指导,合理确定发展规模,及时制定发展计划,科学指导党员发展工作。

第三条加强培养力度,严格程序和标准。坚持以在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骨干和品学兼优的大学生中发展党员为工作重点,努力改善教职工党员的年龄、学历、职称结构,不断优化大学生党员的年级分布结构。

第四条坚持和完善发展党员推优制、公示制、政审制、预审制、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按照素质优良、结构合理、规模适度、作用突出的目标要求,紧扣加强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主线,以加强教育培养为重点,进一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党员队伍质量。

第六条党委组织部统筹协调全校党员发展与教育管理,主要负责教职工党员发展及教育管理工作。学院党委主要负责学生党员发展及教育管理工作,着力完善学生党员教育管理体系,抓好学生党支部层面工作培训。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七条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党章学习小组”、“马列主义学习小组”和其他形式的活动,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八条年满十八岁的在校教职工、学生和其他人员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九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十条分党委、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并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则为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分党委备案。

(一)党员推荐:党员须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学习、工作和生活等基本情况,认为可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则向党支部推荐。入党申请人在校工作、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向党组织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须填写《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

(二)群团推优:入党申请人是团员的,要通过团组织推优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认真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其他非团员入党申请人,可通过单位工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推优。各群团组织按照会议程序具体组织实施民主测评和推优工作,“推优率”应超过到会人数的60%以上,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推荐人选,并报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

(三)实行入党积极分子备案制。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入党积极分子,其研究决定日期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之日,并报分党委备案。

第十二条对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和培养的主要方法。

(一)确定培养联系人。分党委、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4)考察期满一年后,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5)以按时写实的方法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以下简称《考察表》)中的“半年考察意见”栏目并亲笔签名;发展入党前《考察表》中至少应该如实记载有发展前一年的培养考察意见。

(二)党校集中培训。学校党校、分党校分期分批选送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集中培训不少于16学时。党支部应根据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和学习情况,做到有计划地安排好培训,确保其集中精力参加学习。培训的主要内容是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基本知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等,使其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其端正入党的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三)实践锻炼。通过承担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和任务、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等,使其接受锻炼和考验,从中得到教育和培养。

第十三条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适时调整积极分子队伍。同时,根据培养联系人考察情况,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并做好记录,分析结论以写实的方法填入《考察表》中的“党支部考察意见”栏,并及时向入党积极分子本人传达组织意见和群众反映。

第十四条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党员推荐和群团推优、考察表等)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五条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以下考察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公示后,报分党委和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才可列为发展对象。

(一)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之日起,参加党校集中培训考察合格,经过12个月以上的培养教育考察期。

(二)培养联系人经一年的考察掌握其思想动态和工作、学习等情况,认为符合发展对象条件。

(三)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意见征集,可采取个别访谈、座谈会等形式。座谈会要认真广泛听取意见,做好相关记录,如实将记录会议主题、时间、地点以及发言人意见等,形成听取意见汇总材料。将“听取意见汇总材料”分类整理,填入《考察表》中“党员和群众反映”栏。

(四)发展对象公示和备案。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之后,由所在党支部将发展对象在其工作单位或学习所在地进行公示(附件1),公示时要在本单位公告栏和网页上同时公布。公示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籍贯、职务、第一次申请入党时间、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党校培训考核结果等基本情况、支部大会讨论意见、受理群众意见的方式、时间、地点等。公示时间为5-7天,公示无异议,上报上级党委备案后,才能正式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六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发展学生入党,介绍人中原则上要有一名教师正式党员。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七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政治标准和党章规定的标准;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单位党委、党支部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要把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道德品质、思想觉悟和一贯实际表现等概要地写清楚,指出其主要优缺点,表明自己对其入党的态度;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帮助其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争取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第十八条分党委、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学校党校或分党校应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0学时。培训内容主要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高校入党培训教程》等内容;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况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一)未经党校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

(二)没有列入当年发展计划的;

(三)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

(四)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调离学校的。

上述个别特殊情况,经分党委通过认真讨论发展对象人选后,将相关材料报学校党委组织部,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与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学生发展对象上报学院党委预审,教职工发展对象报学校党委预审。各分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意见。预审查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推荐推优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学校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政审材料和政审结论报告、党员和群众意见(原始记录)、思想政治行为表现材料、学生发展对象提供学年综合测评结果、教务办确认的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报告单、班主任或导师意见等,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分党委将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名单及基本信息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查,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分党委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三条经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四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会议主持人报告应出席和实际出席支部大会的党员人数;

(二)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三)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五)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附件2、3);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六)发展对象表态。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认真做好支部大会记录,内容包括:

1)时间、地点、内容、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

2)应到和实到党员人数,缺席党员人数和原因,发展对象和列席会议人数;

3)会议发言情况、表决结果、有何不同意见、支部大会决议。

第二十五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全套材料,一并报送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

1)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和主要优缺点,今后努力方向,及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决议意见;

2)支部大会表决情况,写清楚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即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党员数;

3)填写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预备党员的审批。

学生预备党员由学校党委授权学院党委审批。教职工预备党员由学校党委审批,分党委要对党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将审议意见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再由分管组织工作的学校党委副书记组织相关部门预审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党委审批(议)前,要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学院党委或学校党委汇报。

第二十八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审批时,要求党委委员到会人数超过三分之二。学院党委审批学生预备党员时,不是党委委员的学院团委书记应列席会议。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分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向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党委审批意见:批准×××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预备期一年,从××××年××月××日算起。

学院党委审批通过后,应将预备党员审批名册及批复第三联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条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学校党委审查,报省委批准。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一条各分党委应当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分党委或学生党总支组织进行。党支部预备党员的数量比较多,也可以支部为单位组织。会场布置庄严、朴实、整洁,主席台正中悬挂党旗。入党宣誓仪式程序:

(一)唱(奏)《国际歌》;

(二)党组织负责人宣读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名单;

(三)预备党员面向党旗宣誓,宣誓时举起右手,紧握拳头,誓词由党组织负责人逐句领读;

(四)党组织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代表)讲话;

(五)预备党员代表向党表达决心。

第三十二条分党委、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党支部半年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在预备期内,预备党员应参加党组织活动,交纳党费,承担一定的工作。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的锻炼,继续对其进行严格的考察和教育,使其成为一名合格的党员。

第三十四条党支部要及时了解预备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党支部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考察,并将考察情况以写实的方法写入《预备党员考察表》;定期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促使其更快进步。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学生预备党员由学院党委审批,教职工预备党员由所在单位党委审议,学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五条学校党校、分党校应继续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通过举办预备党员培训班等形式强化预备党员对党的基本理论知识的掌握,强化他们的党员意识和党性修养,发挥其先锋模范作用。预备党员转正前必须参加由各分党校组织的转正培训考核,培训考核不合格不能转为正式党员。

第三十六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一)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其主要内容是:对照党员的标准,汇报在预备期内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入党时的缺点有哪些已经改正,还有哪些不足,今后的努力方向,表明本人对能否按期转正的态度;

(二)党小组提出意见;

(三)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审查,支委会要认真审查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情况,并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五)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附件4、5),党支部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对预备党员是否按期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做出决议。

(六)报学院党委或校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本人要参加会议,并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应表明态度。支委会应全面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做出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并在一周内,报上级党委审批(审议)。预备党员本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支部大会可延期召开。

上报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材料包括:《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预备期间的思想汇报、《预备党员考察表》等。

第三十七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党委审批意见:同意×××同志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党龄从××××年××月××日算起。

第三十八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要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分党委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并将其材料退回转出地党组织。

第三十九条分党委、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等材料存档。学生党员材料交学院党委存于本人学籍档案,教职工党员材料交学校党委组织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或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一条分党委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见附件6:组织部颁发《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分党委每半年(6月上旬、12月上旬)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并通报单位党组织。

加大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力度,把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作为发展工作的重点,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分党委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四十二条学校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履行好对发展党员工作的审查把关责任。对不符合发展条件的对象,要责成分党委不予审批,已经审批了的,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分党委每年12月上旬要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校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三条学校党委组织部和分党委要重视对特邀党建组织员和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四条学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十五条《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由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发放,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党员的教育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充分发挥党支部在党员教育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创新党支部设置,选好配强党支部书记,明确工作职责,建设一支高素质党支部书记队伍。针对学校办学和师生的新变化,改进基层党支部设置,实现党建工作与师生学习、工作、生活有机结合。探索教职工党支部和研究生党支部进实验室、项目组、科研平台等学术团队,学生党支部进公寓、进社团、进学生社区。注重选拔党性强、作风正、业务好、组织管理能力强、热心党务工作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教职工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单位党员行政或学术领导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等担任,也可由品学兼优的学生党员担任。

第四十七条加强党员教育,增强教育实效。通过形式多样的党员教育活动,使党员的党性不断得到锻炼,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一)加强理论教育。充分发挥学校党委职能部门、各级党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各类理论社团的作用,深入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主题教育活动,针对教师、研究生、本科生等不同类别、不同层次党员特点,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注重集中学习与日常教育相结合、组织学习和自我教育相结合,以重大节庆、重要活动、重要节点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发挥党员榜样的教育作用,树立一批先进典型,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影响广大师生。

(二)强化实践教育。积极开展主题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党员投身实践,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精心设计和组织实施一批内容新颖、形式多样、吸引力强、富有成效的社会实践项目。积极开展机关作风建设“党员干部作表率”专项行动和师德师风建设“教工党员示范工程”专项行动,引导教师爱岗敬业、努力奉献。组织学生党员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服务工作,参与班级、社团、公寓、网络虚拟群体的教育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学风建设“学生党员先锋工程”专项行动,搭建学生党员服务同学、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平台,推动学生党员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三)创新教育形式。加强党校建设,积极构建入党积极分子基础班、发展对象培训班、预备党员研习班、党员骨干提高班培训模式,探索将党课纳入学校教学体系公选课和学生党员日常教育学分制,构建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微党校”、党校网站、微博等平台建设,提高党员教育的时代性、及时性、有效性。

第四十八条强化党员管理,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严格党内组织生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健全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等制度,加强和改进党员队伍管理。

(一)落实“三会一课”(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党课)和组织生活制度,创新组织生活方式,丰富支部活动内容,支部组织生活每月至少1次。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理顺党员组织隶属关系,确保每个党员都能纳入党支部管理。

(二)定期开展党性分析和民主评议活动,完善党员考核。把理论学习、服务群众、社会实践等情况作为评议党员的重要指标,将评议结果作为对党员评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建立学生党员(预备党员)年度考核制度,与学生综合考核结合进行。

(三)健全党员队伍的自我纯洁机制,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员如果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支部应当对其进行教育,要求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党员,应按照群众参与、民主评议和支部决定的方式评定为不合格党员,对经教育仍未转变的不合格党员或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的,应依据党章规定给予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答复。

第五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下一条:关于加强和规范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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