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广大学生法治意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研究生和本科生。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复查意见和诉求。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雷竞技在线进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由11人组成。设主任1名,由校纪委书记担任;设副主任1名,由校团委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委员9名,由纪检监察处、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保卫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主要负责人,申诉人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兼副院长,以及临时委任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专家各1人(申诉人所在学院教师和学生回避)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由校团委综合管理主任干事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组织、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审查学校有关部门的处理是否合法与适当。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人数达到委员总数2/3 以上时会议有效。委员应当亲自到会,不得委派或指派他人代理出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要求与申诉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会议,但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实行回避制度。委员与申诉案件有以下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或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回避:
(一)是原处理决定作出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经办人的;
(二)是申诉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近亲属的;
(三)与本申诉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申诉公正处理的。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需经到会委员表决通过,赞同人数超过到会委员数1/2 时,复查决定有效。会议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申诉处理决定按照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意见作出。少数委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会议记录,参会委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章 申诉与受理
第九条 学生申诉范围包括:
(一)对学生予以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决定;
(二)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条 学生对第九条所规定的处分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诉书。写明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学院、专业、班级、学号、住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陈述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注明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书要求字迹工整,表述清楚,并由申诉人亲笔签名;
(二)与申诉事项相关的证据;
(三)与申诉事项对应的处分决定的复印件及文件送达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3人以上因同一事由提起的申诉,应由申诉人选出3人以下的代表,持授权委托书进行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提起申诉,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学生提起申诉。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诉的,应出具申诉人亲自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第十四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受理,签发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通知申诉人;
(二)对于申诉材料不齐备、申诉书内容与形式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诉人限期3 日内补正相关材料,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三)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签发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通知申诉人。
第十五条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申诉人不具有申诉资格的;
(二)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范围的;
(三)申诉时间不符合申诉期限规定的;
(四)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并首次申诉已由申诉委员会作出过申诉处理结论的;
(六)其他部门已经受理的。
第四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在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或复印件)送达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包括原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经过调阅原处理材料、证据和有关部门的书面答复,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查证,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对事实核对清楚后,可约谈申诉人反馈复查情况。申诉人在此阶段可以书面形式申请撤回申诉,申诉程序终止。如申诉人坚持申诉,则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申诉人可申请参加会议并在会上当面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改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保障学校教育行政管理权的依法行使。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分)决定,同时告知申诉人和相关部门;
(二)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出具书面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申诉处理的程序;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结论;
(七)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签发申诉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诉处理决定送达申诉人,并要求申诉人在《雷竞技在线进入
学生申诉处理决定送达书》(见附件2)上签字。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拒不签收或故意拖延签收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按申诉书提供的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或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均视为有效。采用非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方式送达申诉处理决定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需做好工作记录,有至少两名见证人在场证明并在工作记录上签名。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拒不签收或拖延签收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申诉人委托他人代理签收申诉处理决定的,须出具申诉人本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或者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上述规定期限届满之日或者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的15 日内,向湖南省教育厅提起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申诉人不服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决定向湖南省教育厅提起申诉的,学校的处理(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校决定暂缓执行的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所指时间均指工作日,节假日、公休日不含在内。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中所列“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雷竞技在线进入
学生申诉处理条例》(长理工大学〔2015〕1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