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考试是检测教师教学效果、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考试的结果为教与学的改进提供了依据。考试违规是对考试结果公正性的破坏。为保证考试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考试纪律,纯正考风,营造良好的学习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试违规是指违背国家及学校一切有关考试规则和纪律的行为,包含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两种行为。
第三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拒不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
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传、接物品或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并保持设备开启状态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发送、传递、接收信息的;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者替他人(含外校学生)参加考试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向考场内未交卷学生提供答题信息的;
(十)在课桌、衣物、身体等处书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图标等的;
(十一)盗窃试卷或者标准答案的;
(十二)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十三)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五条教务部门(研究生院)、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学生有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学生有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组织作弊的;
2.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3.第二次考试作弊的;
4.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使用相关设备发送、传递、接收信息的;
2.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者替他人(含外校学生)参加考试的。
(三)有第四条(二)、(五)、(十一)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有其他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必须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0 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学生有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该科目考试,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凡因考试违规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成绩被记为无效的必选和限选课程原则上必须重选重修,但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研究生院)批准后直接参加重修考试;成绩被记为无效的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可申请放弃选修该课程,但必须补选其他课程。
第十一条学生以作弊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取消其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第十二条凡考试违规学生,须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写出书面检讨(含违规情节及本人认识)交教务处(研究生院)。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将考试违规报告单随同试卷及相关材料交教务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研究生院)汇总相关材料,发布考场违规情况通报。教务处1 周内将考场违规情况通报及有关材料移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教务处的认定对本科生进行纪律处分并行文。研究生院对考场违规研究生进行认定和纪律处分并行文。
第十三条学生工作部(处)在对考试违规的学生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并通过当事学生所在学院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若当事学生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无异议,应当写出书面检讨;若当事学生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教务处考场违规情况通报后3 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学院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交书面申辩材料。
若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当事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辩材料,认为教务处发布的考场违规情况通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可进行处理;若认为教务处发布的考场违规情况通报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则应在收到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辩材料后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书面函告教务处,并移交申辩材料。教务处在收到相关材料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重新调查认定的事实书面反馈给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应根据教务处重新认定的事实进行处理。
研究生院研工部在对考试违规的学生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并通过当事学生所在学院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若当事学生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无异议,应当写出书面检讨;若当事学生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研究生院培养办考场违规情况通报后3 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学院向研究生院研工部提交书面申辩材料。若研究生院研工部根据当事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辩材料,认为研究生院培养办发布的考场违规情况通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可进行处理;若认为研究生院培养办发布的考场违规情况通报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则应在收到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辩材料后 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书面函告研究生院培养办,并移交申辩材料。研究生院培养办在收到相关材料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重新调查认定的事实书面反馈给研究生院研工部,研究生院研工部应根据研究生院培养办重新认定的事实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务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可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 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八条学生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学校决定暂缓执行的除外)。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的考试均含考查,有关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考试违规处理的权限、程序、管理及其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雷竞技在线进入 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违规行为的认定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和修订,纪律处分部分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雷竞技在线进入 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长理工大学〔2018〕10 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