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证件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研究生证管理的通知》(教学厅[2001]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统招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入学报到经复查合格后,由研究生院发给研究生证、校徽。
第三条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前两周内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后,研究生证方为有效。未经注册的研究生证无效。
第四条研究生证和校徽是证明研究生身份的重要证件,仅限研究生本人使用。研究生应当爱护并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不准擅自涂改,不准转借或做抵押品。
第五条研究生证上的各项内容应准确、真实填写。“火车票优惠”栏内的乘车区间到达站,应填写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站名。家庭所在地发生异动需要变更乘车区间到达站的,研究生可持父、母(抚养人)或配偶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派出所证明,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到研究生院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研究生证、校徽遗失或损毁的,需本人填写《研究生证(校徽)补办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审核后,带本人身份证及一张一寸免冠照片,于每周星期二下午到研究生院办理补办手续。
若遗失的研究生证找到后,研究生应立即将原研究生证交所在院系,由院系统一交研究生院予以注销。
第七条研究生毕业时,研究生证由所在院系加盖“毕业纪念章”后由研究生自行保存。因转学、退学或其他原因注销学籍时,研究生证应交回研究生院。
第八条研究生如有转借、冒用他人研究生证,或使用伪造、变造研究生证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雷竞技在线进入 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籍研究生。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