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进一步加强校风、学风建设,调动广大研究生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优秀典型在学风建设和人才培养中的示范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及比例
1.我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均可参加评选。
2.优秀毕业生评选名额为各学院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0%。
二、评选时间
每年十一月至十二月进行评选
三、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进步,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恪守学术道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3.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符合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公益活动,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创新能力。
5.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6. 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身体健康。
7.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校级“优秀毕业生”参评条件
除上述基本条件要求之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科研能力突出,科研成果丰富;
2. 必修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且单科首次考试成绩不低于70分;
3.获非科研类校级个人荣誉称号两次(含)以上。
(三)省级“优秀毕业生”参评条件
除上述基本条件及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参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
2.获得国家奖学金一次(含)以上。
四、评选办法及要求
1.各学院根据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规定的比例确定初选人员。
2.优秀毕业生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一阶段都要公示,充分征求广大师生的意见,将公示后的名单报研究生院。
3.研究生院审查各学院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公示,将公示结果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行文。
4.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除取消评选结果外,将视情节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反本办法或工作粗疏造成严重后果者,将给予严肃批评,追究其责任。
五、奖励办法
1、经学校批准的“优秀毕业生”,学校统一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2、省级优秀毕业生,由省教育厅授予“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五、附则
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实施细则由各培养学院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负责解释、执行与修订。